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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2日臺教技通字第1100176917號函辦理。
二、「學位授予法」第8條及第10條明定學位考試委員資格,除應對修讀碩、博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,並具有一定資格。倘依下列規定資格遴選者,應確實訂定資格之認定基準,該認定基準由各系、所、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。
(一)碩士學位: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、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,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。
(二)博士學位: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。
「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」之認定基準應明確可循,不得僅以具有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身分為基準。
| 公告單位 : |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