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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論文涉及代寫等舞弊情形相關規定
※ 學位授予法(教育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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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 |
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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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之二 |
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,如發現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 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調查屬實者,應予撤銷,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 位證書;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,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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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之三 |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: 一、以廣告、口述、宣播或其他方式,引誘代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。 二、實際代寫(製),或以口述、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。 前項罰鍰之處罰,第一款由教育部為之,第二款由學校主管機關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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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教育部函–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程序及裁罰
(103.03.12臺教高(二)字第1030019966C號)
※ 教育部函–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內部作業要點
(103.03.24臺教高(二)字第1030038456號)
(104.03.30臺教高(二)字第1040037794號)
(104.11.04臺教高通字第1040143687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