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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期中考試】注意事項
一、依據本學期行事曆,107年11月5日至11日為期中考週。 二、未舉行考試測驗之課程,考試週仍應按課表正常上課。 三、期中考各科目考試時間:以原上課時段為原則,由任課教師與學生自行排定考試時間。 四、請遵守考試規則,違者依校規議處之。 五、依據考試規則第十條:本校各種考試,因公假、重病住院、直系尊親屬之喪假或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參加考試,於考試前請假經核准者,准予補考(補考應於考試結束二週內完成)。另請將核准之「請假單影印本」送至註冊課務組,俾憑以通知授課教師辦理補考事宜。 六、每節考試時,請各位同學攜帶學生證,以備查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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